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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 : 請協助尋找85年6月5日發行的南海諸島郵票大型首日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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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8 09:10

回 10樓(阿傑1) 的帖子

台灣變態的集郵方式
撵出造成無法無天個人瘋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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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8 09:27

圖片:
引用
引用第7樓站長于2016-05-16 11:06發表的 :
三重臨局後來不辦也是被告怕了
三重蓋的很好還被告
說真的總公司要檢討
不是客訴都對
有些恐嚇郵局的人 應出面提告了(不然法務室是幹麼用?)
.......

郵局最大的問題不是沒有法務人員,而是根本不懂法律。前幾天我到南海郵局寄航空掛號給國外朋友,我很少寄航空掛號,拿到收據仔細看了一下,上面竟然寫著「郵件不得裝寄危險或禁寄物品,違反規定者將遭內政部航警局『科』以2-10萬元罰鍰。」。郵局連「科」跟「處」的用法都搞不清楚,這是中學程度(公民科)的基本常識,一個泱泱大局,犯這種中學生等級的錯誤,還敢印在掛號執據上,不怕人笑(這張執據的格式,真不知道是哪位長官如的擬)。妙的是,這張執據每天不知道打出幾萬張,郵局竟然沒有半個人發現。所以你說要提告,我猜他們連告哪一條恐怕都搞不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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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8 21:43

科以=處以,有問題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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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9 07:47

當然不等於, 科是用在刑法(罰金),處是用在行政法(罰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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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9 08:52

引用
引用第13樓wmdw2003於2016-05-19 07:47發表的  :
當然不等於, 科是用在刑法(罰金),處是用在行政法(罰鍰)



法律用字,一字一句都相當仔細。


    電影不就是這樣演的~~周星馳的整人狀元中的'環首之刑''環首死刑',一字之差,生死差很大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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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9 22:01

引用
引用第13樓wmdw2003于2016-05-19 07:47發表的  :
當然不等於, 科是用在刑法(罰金),處是用在行政法(罰鍰)

有這樣解釋的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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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9 22:33

這不是用解釋的,您可以去中央法規資料庫查查看, 所有的法規,只刑罰類的(含刑法、特别刑法、行政刑罰) 用詞絕對是「科……元罰金」, 至於行政罰類的, 用詞絕對是「處……元罰鍰」, 應該是沒有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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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19 22:48

唉,不懂可以上網查就查得到
等你查到了再來質疑別人
不要只出一張嘴卻提不出任何佐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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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20 12:58

引用
引用第17樓阿翔于2016-05-19 22:48發表的  :
唉,不懂可以上網查就查得到
等你查到了再來質疑別人
不要只出一張嘴卻提不出任何佐證

法律我是不懂,這幾位寫文章應該懂吧!
不依法繳納稅捐,可能被"科以"行政罰,也可能被"處以"刑罰,...
http://www.rclaw.com.tw/SwTextDetail.asp?Gid=2679

例如有關賭博罪之處罰依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規定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"處"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http://www.rclaw.com.tw/SwTextDetail.asp?Gid=1485

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。所以,"科"罰鍰的法律依據是相關的行政法律...
http://www.moj.gov.tw/fp.asp?xItem=26619&ctNode=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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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樓  發表於: 2016-05-20 13:59

這些文章能代表什麼,他們有法律效力嗎?阿就高中公民没學好啊,你沒看下面的留言。實際上哪需要引用這些連結, 郵局的那張執據,不就是最好的證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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